web 发表于 2012-2-28 20:09:16

实验室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专家评审组将依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的要求,通过查阅质量和技术记录、交谈询问、现场试验等工作方式,对校准项目及检测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监督评审内容: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
b) 审查获准认可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 监视获准认可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按以上评审内容准备准备好有关资料,另准备一份监督评审汇报材料,汇报一年来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

监督评审组依据相关认可准则对标样所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了全要素、全方位的评审。通过考察实验室,调阅检查仪器使用和检定记录、实验检测工作记录、技术人员档案、人员培训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等,结合座谈会、现场提问等方式对标样所的行政、技术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的全面评审。

监督评审有利于强化标准样品生产和能力验证计划各项活动的质量管理,提高技术能力,促进实验室整体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emcxiaoxia 发表于 2013-10-22 09:49:30

写得真好。

web 发表于 2013-12-15 23:53:21

6 监督评审
6.1 评审重点:定期监督主要评价被评审实验室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已认可技术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执行能力验证政策的情况,实验室变更情况,上次评审发现的不符合是否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上次评审的观察项等。
6.2 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时,评审组长须从网上下载现场评审时需要使用的评审文件包和公开文件,至少应包括: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的应用说明;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6.3 定期监督评审可涉及认可准则的部分要素,但以下要素是每次监督评审必须涉及的:
a)        4.8 投诉
b)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c)        4.10 改进;
d)        4.11纠正措施;
e)        4.12预防措施;
f)        4.14内部审核;
g)        4.15管理评审;
h)        5.9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保证。
6.4 监督评审时认可标准变更的处理
6.4.1 现场监督评审时,对实验室提出认可标准变更要求的,评审组应视评审组的情况,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
a)        变更内容在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内,且不影响评审计划进度时,评审组可在现场受理变更。但对实验室未及时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应开具不符合项。
b)        变更内容在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内,但需延长评审时间时,评审组长应请示项目负责人后再做决定。
c)        超出评审组成员能力范围的变更,评审组不予确认。但评审组有义务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
6.4.2 认可标准变化,与原认可标准无直接联系时,评审组应建议实验室按扩项提出认可申请。
6.4.3 在监督评审时,实验室提出增加授权签字人的,评审组长应将情况通报实验室处,在得到实验室处的同意后,由实验室提出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并填写“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交实验室处,评审组对新增的授权签字人进行确认。
6.5 监督评审时发现被评审方已更名
6.5.1 得到CNAS确认的更名,评审组应核实有关证明文件;
6.5.2 没有得到CNAS确认的更名,评审组应告知被评审方须尽快按变更处理程序办理更换名称,在未得到CNAS确认之前,不具有认可资格,不得使用认可标志;
6.5.3 当实验室已申请更名,但尚未得到CNAS确认时,评审报告及所有评审用表格中实验室的名称,均应使用评审通知中出现的名称。
6.6 监督评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最长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要在一个月内完成。
6.7 监督评审时,评审组若发现实验室已获认可的项目不具备能力,应撤消其能力,若实验室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表述不适宜的,应予以纠正。
6.8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评审组若发现以前的评审组将被评审实验室不具备能力的项目予以了认可的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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