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工 发表于 2023-1-26 13:11:16

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

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考虑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亦指出,对于某些原则上应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若符合一定条件,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高风险医疗器械”),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

(1)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管理文件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且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2.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况,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致。

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以及《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的落地,2021年9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和《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亦被废止。其中,《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共列明423个产品,《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共列明1010个产品,此类目录的公布和指引,有助于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可及性和审评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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