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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上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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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4:55:03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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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器械GCP第44条要求,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申办者须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请参考《关于启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及项目进展情况线上报告功能的通知》,
网址: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405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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