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蓝牙BT功能的音箱做BSMI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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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884 | 回复1 | 2012-6-15 20: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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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带蓝牙功能的音箱,需要做BSMI认证,请问需要做哪些测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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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 2012-6-15 2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说,首先要按照台湾音视频产品标准 CNS13439/CISPR 13满足普通EMC要求。另外在需要测试RF部分的相关测试,即需要做台湾的NCC认证其中的相关测试请参阅NCC LP0002 技术文件规范(其引用美国FCC CFR47 PART 15 SUBPART C相应标准)。具体查询官网www.ncc.gov.tw

二、我國RFID頻率開放及管理之建議
各國對於低功率射頻頻段之規劃與開放均有其特殊考量的因素,然而在全球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下,已逐漸打破區域、國界與思維的籓籬,因而射頻電機產品之功能、特性及規格(包括頻段之使用)亦急速的趨於一致,俾以暢通其產品之銷售與提高產品在使用上之相容性。
如前所述,RFID產品於頻率之選用,大致已有了共用之頻段,而我國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中,也提供予產品製造業者自行選用之規格以供產品設計、生產之使用,諸如LP0002中之第2.8節、第2.9節、第3.2節、第3.4.2節、第3.10.1節、第3.10.2節…等,另外UHF 860MHz~930MHz頻段間,電信總局在考量國內產業發展與國民日常生活之需,已研擬於近期開放其中之922 -928 MHz頻段供國內使用。
玆就我國RFID產品之有關開放頻段與其對應之管理等建議摘述如下:
1.        為使得輸入或國內生產之RFID產品能方便選擇適用之檢驗用技術規範,原則上建議不需再制訂專用之章節來管制與提供RFID之產品之驗證檢驗,而僅需於LP0002技術規範內容作增修,業者即可自行於LP0002選取適用之規定以執行設計、生產與檢測。
2.        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大抵為源自於美國FCC之法規規範,在有關技術規範之增修訂上,於確保協調一致之原則,建議亦應續以美國FCC法規為依據。
3.        經以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及目前各國採行之RFID頻段進行研析後,予以提擬其頻率與適用之技術規範章節對應表(參閱下表)俾供參考。


項目        RFID頻率        對應之低功率射頻
技術規範(LP0002)        備註
1        135 kHz以下        第2.8節、2.9節        LP0002章節內容
2        13.56 MHz以下        第3.2節        LP0002章節內容
3        433.92 MHz        第3.4.2節(5.2)        LP0002章節內容
4        922-928 MHz        第3.10.1節/第3.10.2節        新修訂
5        2.45 GHz        第3.10.1節/第3.10.2節        LP0002章節內容
6        5.8 GHz        第3.10.1節/第3.10.2節        LP0002章節內容
註:使用項目1-6以外之頻率者,依據LP0002所對應頻段之規定執行。
4. 由於我國已將902~915MHz頻段提供予國內第二代行動電話使用,故擬開放922~928MHz供RFID使用,茲參酌FCC Part 15之相關規定加以研析後,予以擬訂本頻段技術規範草案(參閱附件一),再將其內容導入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第3.10節中以供參照使用。茲將導入後之完整內容摘錄如下:
3.10節 工作頻率為922至928兆赫(MHz),2400至2483.5兆赫(MHz),5725至5875兆赫(MHz),24.0至24.25秭赫(GHz)者。」
3.10.1 器材型式:採用跳頻(frequency hopping)或數位調變(digitally modulated)之發射器材。
(1) 使用頻率:
(1.1) 922~928兆赫(MHz)。
(1.2) 2400~2483.5兆赫(MHz)。
(1.3) 5725~5850兆赫(MHz)。
(2) 峰值輸出功率:
(2.1) 操作於2400~2483.5兆赫(MHz),並至少使用75個跳頻頻道之跳頻系統及操作於5725~5850兆赫(MHz)之所有跳頻系統:1瓦(W)(含)以下。
(2.2) 除前項(2.1)以外,依本節(6)其他限制事項(6.1.2),所有操作於2400~2483.5兆赫(MHz)之跳頻系統:0.125瓦(W)(含)以下。
(2.3) 操作於922~928兆赫(MHz)之跳頻系統:
(2.3.1) 使用於至少12個(含)跳頻頻道系統:1瓦(W)(含)以下。
(2.3.2) 使用於12個(不含)以下的跳頻頻道系統:0.25瓦(W)(含)以下。
(2.4) 操作於902~928兆赫(MHz),2400~2483.5兆赫(MHz)與5725-5850兆赫(MHz)之所有數位調變技術系統:1瓦(W)(含)以下。
(3) 用於非固定式點對點操作時,若其發射天線之方向性增益超過6dBi,應依所超過之dB數等量降低峰值輸出功率。如用於固定式點對點(註)操作時,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 操作於922~928兆赫(MHz)、2400~2483.5兆赫(MHz)者,其發射天線之方向性增益超過6dBi,應於每超過3dB降低1dB之峰值輸出功率。
(3.2) 操作於5725~5850兆赫(MHz)者,其發射天線之方向性增益超過6dBi,不需降低峰值輸出功率。
註:固定式點對點操作使用方式,並不包括使用點對多點之系統、全向性之應用以及發射相同資訊之共同安裝的多重發射機。展頻或數位調變之發射器需要專業安裝,該設備操作者或安裝者有責任確認該系統是限用於固定式、點對點之操作,隨機所附之使用手冊必須包含此訊息以告知使用者或安裝者須負之責任。
(4) 天線之規格不受第 2.2 節規定之限制。
(5) 發射限制:使用頻帶範圍外之任意100千赫 (kHz)內,發射器所產生的射頻功率相較於使用頻帶範圍中包含最高所需功率之100千赫 (kHz)內的射頻功率,須衰減20分貝(dB),以射頻傳導或輻射方式測量。此外,落於第2.7節禁用頻段之輻射發射,應符合第2.8節之規定。
(6) 其他限制事項:
(6.1) 跳頻系統(frequency hopping systems):
(6.1.1) 跳頻系統之載波頻率頻道間隔應至少25千赫(kHz)或跳頻頻道之20dB頻寬,兩者取較寬者。系統之跳頻頻道應依虛擬亂數排列,在各頻率之跳頻頻道上跳躍。每一發射機必須均等的使用每一頻率。系統接收機應具有與發射機跳躍頻道頻寬相匹配之輸入頻寬,且應隨所發射的信號同步偏移接收頻率。
(6.1.2) 操作於2400~2483.5 MHz之展頻跳頻系統,須使用至少15個無重疊的頻道,在0.4秒乘以跳頻頻道數之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0.4秒。跳頻頻道數少於75之跳頻系統,可使用智慧型跳頻技術,以避免干擾其他之無線傳輸。
(6.1.3) 操作於5725~5850 MHz之展頻跳頻系統,至少須使用75個以上跳頻頻道(hopping channel),每一跳頻頻道之20dB頻寬不得超過1兆赫(MHz)。在30秒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0.4秒。


(6.1.4) 操作於922~928 MHz之展頻跳頻系統,當使用至少12個(含)跳頻頻道,在4.8秒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0.4秒,且20dB頻寬不得大於250千赫(kHz)。當至少使用6個(含)跳頻頻道,則在2.4秒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0.4秒,且20dB頻寬不得大於500千赫(kHz)。
(6.2) 數位調變技術(digital modulation techniques)系統:
(6.2.1) 6dB頻寬至少應有500千赫(kHz)。
(6.2.2) 在使用頻率範圍之任意3千赫(kHz)頻寬內,由發射機傳導至天線之峰值發射電功率密度在任意期間內,皆不得大於8dBm。
(6.3) 採用跳頻與數位調變技術之複合系統(hybrid systems):
(6.3.1) 複合系統之跳頻作業,關閉直接序列或數位調變作業時,其每一載波頻率在週期(跳頻頻道數乘以0.4秒)內,所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0.4秒。
(6.3.2) 關閉跳頻作業之複合系統以數位調變技術作業時,應符合本節其他限制事項(6.2)數位調變技術系
(6.2.2.)項之發射電功率密度規定。
(6.4) 跳頻展頻系統無需在每次傳輸中使用所有可用之跳頻頻道;但由發射機與接收機組成之系統仍須符合本節的所有規定,發射機應以連續的資料或資訊流傳送。此外,系統所使用的急速傳輸脈衝(transmission bursts)須符合頻率跳頻系統的定義且其傳輸須分散於本節所規定之最少的使用跳頻頻道數。
(6.5) 跳頻展頻系統可使用在系統操作頻譜內辨認其他使用者並能個別獨立的選擇和調整自己的跳頻組,以避免跳至已被佔用的頻道之智慧型裝置。但頻率跳頻展頻系統不可為增加傳輸速率而使用多部並聯之發射機,以避免同時佔用個別之跳頻頻率之其他任何協調方式。」
3.10.2 器材型式:除3.10.1節外,其他任何發射型式之器材。
(1) 使用頻率:
(1.1)         922~928兆赫(MHz)
(1.2)         2400~2483.5兆赫(MHz)
(1.3)         5725~5875兆赫(MHz)
(1.4)         24.0~24.5兆赫(MHz)
(2) 主波發射:距3公尺處其電場強度限值如下表,除諧波外,指定頻帶外之發射應比主波低50dB以上或依第2.8節之發射限制,兩者取其較鬆者:
主波頻率(兆赫)        主波電場強度
(毫伏/公尺)        諧波電場強度
(微伏/公尺)
922~928        50        500
2400~2483.5        50        500
5725~5875        50        500
24000~24250        250        2500
(3) 本節之所有發射限制值係以平均值檢測儀量測,且須符合第5.14節之峰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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