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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的控制装置(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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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4:46:37 |广东|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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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的控制装置(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使用的标准GB19510.1-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4-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9510.9-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和GB19510.10-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分别替代GB19510.1-2004、GB19510.4-2005、GB19510.9-2004和GB19510.10-2004(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10年第34号公告《关于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289333.shtml)。现将此次标准换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若选择按照旧版标准申请认证,则应留有足够的时间以确保于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获得认证证书);自2010年12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将于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12年3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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