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 关于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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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29 | 回复0 | 2022-10-31 19: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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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在第八十六条中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72号》中均明确规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医疗器械企业可选择执行新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原强制性行业标准。新强制性行业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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