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产品归属到本微功率的产品目录范围内(14大类产品),依然要满足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 2019年第52号(旧版本为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里面的规定与要求,并不是说就可以完全随意使用。 |
模拟式无绳电话机使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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